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

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

1.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

 (1)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,并试吊,确认安全。

 (2)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°。

 (3)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、体积、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。

 (4)使用卡环时,严禁卡环侧向受力,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。不得使用有裂纹、变形的卡环。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。

 (5)严禁在吊钩上补焊、打孔。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,不得有裂纹。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%、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%、扭转变形超过10%、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。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%时,应报废衬套。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%时,应报废心轴。

 (6)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×37的钢丝绳。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300mm。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%计算。 

 (7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: 

       1)钢丝绳直径减少7%~10%。

       2)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%。

       3)出现拧扭死结、死弯、压扁、股松明显、波浪形、钢丝外飞、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。

       4)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,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%以上,或钢丝绳被腐蚀后,表面麻痕清晰可见,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。

 (8)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、兜绳不偏移、吊物平衡,新起重工具、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,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,长期不用的超重、吊挂机具,必须进行检验、试吊,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。  

2.操作人员安全要求  

 (1)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,考试合格持证上岗。严禁酒后作业。 

 (2)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,并设警戒标志,必要时派人监护。

 (3)大雨、大雪、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(含六级)等恶劣天气,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。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。  

 (4)起重工应健康,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.0,无色盲、听力障碍、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眩晕、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。 

 (5)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、吊索具、防护用品。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,障碍已排

除。吊索具无缺陷,捆绑正确牢固,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。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。

 (6)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,听从统一指挥。

 (7)使用起重机作业时,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,合理穿挂索具,试吊。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,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。 

 (8)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,吊车性能应一致,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,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%。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,动作一致。

 (9)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,必须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。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

3.安全操作

 (1)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。

 (2)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。

 (3)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。

 (4)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,应提前减速停车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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